此时此刻,天幕之上,陆言的声音再次响了起来……
“这时候,估计就有人要问了。”
“按理来说,老朱修订大明律,並且明確表示:【朕观自古国家,立法不一,致人不知所守。今將《大明律》及《大誥》並所定常行礼制,永为遵守,一字不可改易。后世敢有言更改者,以变乱祖制论罪。】”
“就是说,在开国之初的时候,老朱就说了,大明律以及大誥,一字不改,后世但凡有感更改的,以乱祖宗制度论罪。”
“但谁都知道,哪有什么万世不易的法?”
“大明律会根据时代的推移,逐渐不適合当前时代。”
“所以,在建文朝的时候,朱允炆就进行了修改,便是当时所谓的宽鬆刑狱。”
“但他改的太过了。”
“过刚易折,但过犹也不及。”
“於是,朱棣上位之后,重新改了回来。”
“也別说朱棣不听老朱的擅自开海,实际上,朱棣是会钻空子的,既然老朱说禁海,那朱棣依旧禁,只不过,朝廷不禁罢了。”
“毕竟,老朱也没说过,朝廷也跟著禁海不是?”
“而像这样钻空子的,其实各个皇帝都会有。”
“比如,老朱不是说,大明律与大誥不能修改么?”
“可老朱却没说不能补。”
“唉,对,就是补!”
“虽然不能修改律文,但可以通过编订『条例』来因时立法。”
“这也是弘治朝的《问刑条例》出现的原因。”
“不得不说,有脑子的人还是太多了。”
“就一个新增条例,然后颁行天下,就相当於覆盖了原本的律法。”
“大明历朝以来,都用大明律,偶尔增补大誥。”
“但到了后面,就会出现新的律,用以適应当朝。”
“不是说大明律与大誥废了,只是说当朝有当朝的律,当朝有当朝的政策。”
“就比如这个《问刑条例》。”
“毫无疑问,《问刑条例》就是弘治朝的律法。”
“虽说问刑条例也是大明律与大誥的底子。”
“但却不是完全都是大明律与大誥的內容。”
“《问刑条例》之中,刪减了很多內容。”
“按照当时文人文官的说法是,刪除的是原本残暴的法令。”
“而这个修订《问刑条例》是谁先提出来的呢……”
“明实录之中有明確记载。”
“【《明孝宗实录》弘治五年七月壬午:刑部尚书彭韶等以鸿臚寺少卿李??请刪定问刑条例,议曰:刑书所载有限,天下之情无穷,故有情轻罪重,亦有情重罪轻,往往取自上裁,斟酌损益,著为事例。盖比例行於在京法司者多,而行於在外者少,故在外问刑,多至轻重失宜。宜选属官,匯萃前后奏准事例,分类编集,会官裁定成编,通行內外,与大明律兼用,庶事例有定,情罪无遗。从之。】”
“嗯,就是这个彭韶,至於什么鸿臚寺少卿等,都是稍待,重点就是这个刑部尚书彭韶。”
“他们表示,刑书上的內容有限,但天下的情况无穷尽也。”
“同时,天下间的情况,也有因为情节较轻而被重判的,还有情节较重却轻判的,这种事情,最终往往还需要皇上裁决。”
“这种情况,大概是因为一些刑罚在京城施行的多,严,但在外地却施行的少,所以才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而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就应该选拔属官,匯聚前后事例,编辑成册,等官员裁定之后,內外通行,与大明律同时使用,当有了固定的事例作为標准之后,定罪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
“以上便是彭韶他们商议的內容。”
“总结就一句话:朱元璋修订的大明律是片面的,是没办法涵盖全天下的,就算涵盖了全天下,但有些罪名,在洪武朝没有出现过,老朱也没有想到过。”
“而有些事情,不知道如何定罪,这时候就需要修订新的刑罚条例。”
“这其实就是增补条例。”
“我可以说,彭韶他们商议的完全没毛病。”
“现代人就很清楚这一点,举个例子,就拿酒驾来说。”
“饮酒不能开车,那饮酒之后,车主坐在副驾,让朋友设定智能驾驶回家,这种情况算不算酒驾?”
“以前没有智能驾驶的时候,刑法方面自然不会涵盖这方面。”
“这种情况,放到明朝也是一样的,时代是在进步,也是在发展的,很多东西,在洪武朝没有出现,老朱也是真的没办法想到几十年,几百年之后会发生什么事……”
“这种事情,也必须得等待出现了,事发了之后,才能解决。”
“而这时候,增补,也就成了必然。”
“可以说,弘治五年,彭韶他们这次商议的,的確是正事,也的確有道理。”
“但重点是不是修《问刑条例》的问题,而是问刑条例之中的內容。”
“这就是咱们之前提到过,贪污不是死罪,还可以罚钱赎罪了。”
“我只能说,这群傢伙是会夹带私货的。”
“花钱赎罪这种事,本来是可以追溯到洪武年间的。”
“但在那时候,老朱是表示,赎罪条例的范围,仅限公罪和杂犯死罪之下。”
“这也是为什么在永乐年间、宣德年间、正统年间等,能够看到花钱赎罪,或者搬砖赎罪的情况。”
“有些罪,是可以赎的,毕竟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这些罪的刑罚,一般只涉及笞、杖、徒、流。”
“笞刑就是用荆条或者竹条抽打。”
“杖刑就是咱们熟知的杖则多少多少大板。”
“徒刑,不是让这人徒步多少里,而是直接將人送去劳改,比如搬砖,冶铁,种树等等。”
“流刑,这就是咱们熟知的流放了。”
“以上四种,属於一个比一个严重,再加一个『死』,便是五刑。”
“正常来说,死刑以下,都可以花钱赎罪。”
“当然,能被判流放多少里的,大概率是皇帝判的,这时候你就別想著花钱赎罪了。”
“总而言之一句话,只要不是死刑,都可以花钱解决,哪怕是流放,只要你还有点钱,打点一下押解的差役,也能少受点罪。”
“但以上说的这些,不包括贪污。”
“在大明朝,贪污可不是小事。”
“你犯的很多罪,只要你肯花钱赎罪,再大的事也是小事,但贪污除外。”
“朱高炽敢宽刑罚,但他不敢宽贪污官员。”
“朱高炽虽然花钱买名声,但他好歹还是知道国家是什么,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绝对不能做。”
“到了宣德朝,朱瞻基也在花钱赎罪方面规定一些数额与標准。”
“但他却严厉的表示:【禁止贪赃官员运砖赎罪!】”
“相当於,贪赃官员禁止赎罪。”
“到了正统年,朱祁镇也同样如此,他表示:【凡官吏军民人等,除真犯死罪及贪污等罪外,公罪、私罪杂犯准徒以下,均可运炭、纳米、纳钞赎罪。】”
“朱祁镇也是在宽刑罚了,但还是专门把贪污给列出来,表示,很多罪都可以劳动改造,但贪污不行。”
“你敢贪,你就死!”
“一直到成化年,成化年还多了纳马、纳豆等赎罪的方式,但还是遵照前例,贪污除外!”
“可以说,从朱元璋到朱见深,他们自始至终都维护者贪污是重罪这个点。”
“直到朱祐樘这位圣主明君这,一切,都变了。”
“【《问刑条例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科、纳米等项赎罪。】”
“这就是当时增补的內容。”
“咋一看,是不是就感觉咋一看?好像也看不出个所以然来?”
“这么说吧,贪污,就属於杂犯死罪之一。”
“杂犯死罪与真犯死罪是个相对的概念。”
“真犯死罪的性质,是那种十恶大罪,就是咱们熟知的所谓十恶不赦之列。”
“而杂犯死罪,就是那种情节较轻的,非十恶的死罪。”
“明朝歷代以来,真犯死罪不可赎,但杂犯死罪是可以赎的。”
“不过,正如之前朱瞻基、朱祁镇单独列出来的那样……”
“杂犯死罪是可以赎,但贪污除外。”
“直到弘治朝,忽然就表示,杂犯死罪是可以赎,贪污也属於杂犯死罪,所以也可以赎。”
“这就是咱们之前说的,贪污不是死罪了。”
“这下懂了那些文人士大夫们为什么吹朱祐樘了吧?”
“换我是弘治朝的文官、文人,那我也吹爆朱祐樘!”
“什么堪比尧舜禹?这简直就是超越尧舜禹了!”
“汉文、宋仁,在我明孝宗敬皇帝面前算个屁啊?”
“孝宗敬皇帝,简直就是千古一帝!兆古一帝!”
第289章 我要是弘治朝的文官,我也吹爆明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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