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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一章 郡內不稳

    正所谓墙倒眾人推,鼓破万人捶。
    就在甲斐的国人领主们一个接著一个的归降上杉家后,作为武田家两山之一,领有甲斐南都留郡郡內一带的小山田家也开始有了不稳的跡象。
    因小山田信有(小山田契山存心)之子、小山田弥三郎信有(小山田桃隱)之弟小山田藤乙丸此时仅有十一岁,且尚未元服,並没有独自处理政务的能力和经验。
    所以,小山田家的绝大部分政务都是由小山田有诚、小山田大和守、小山田弥介、牛田真纲、上原能登守、河村房秀、奥秋房吉、小林房实、仓见新九郎等同族、谱代家臣和议来处理的。
    但是,郡內小山田家的这些重臣们与武田家之间的关係却並不是很好,尤其是在武田信玄担任武田家家督之后。
    毕竟在这世上可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无缘无故的恨。
    在战国时期生活的人们之间,都把武装自己以保护自己的生命、財產以及名誉等的“自力救济”行为视作理所应当,村民们会自己抓捕犯罪的犯人进行处罚(自检断),在与邻近的村子或町街发生纷爭的时候,村民们还会拿起武器作战。
    而与之相对的,战国大名与国人眾自然是一边极力抑止“自力救济”的行为,一边將领国內的村落与町街作为支撑自己权力的基盘进行支配。
    当然,甲斐一国之人的武德也是相当充沛。
    早在文明七年(1475年)的十二月,河口湖周边的有力者(土豪)河口氏就因故被当地的住民(地下眾)所討取。由此可见甲斐一国的村落与町街的住民是拥有討伐当地土豪的实力。
    反之,也有发生土豪为了夺取当地的利益而有所动作的事件。
    在天文二年(1533年),下吉田一带的住民与渡边庄左卫门之间因为围绕要不要修筑堤坝蓄水而发生了“水诉讼”,在郡內小山田家的裁决下,最终下吉田的住民一方获胜。
    而后,小山田弥三郎信有被迫举行了“被官探题(被官改革)”之事。上吉田的住民(吉田眾)发现了郡內小山田家重臣小林尾张守的一些非法行为。
    因为此事,上吉田一带的二十人眾前往郡內小山田家的本据谷村城等待小山田家的裁决,但是一直都没有回音,不想坐以待毙的二十人眾便在隨后前往甲斐府中向武田信玄告发此事。
    在这之后,武田信玄就裁定上吉田方住民胜诉,小林尾张守的被官们的屋子被拆除,並遭到流放出境作为处罚,上吉田的二十人眾全都成为了小林尾张守的寄子(重臣下配属的下级家臣)或小山田弥三郎信有的马廻眾(直属家臣)。
    另外下吉田也发生了住民(百余人眾)向郡內小山田家状告小林房实有非法行为的事件。
    对此,小林和泉守只能寄希望於郡內小山田家同族重臣的小山田有诚,一天之中三次派出使者前往谷村城,希望小山田家不要受理下吉田眾的诉讼,这样小山田家也就不会对此事做出裁定。
    可出乎小林和泉守意料的是,下吉田眾中有一名为小林文三的人竟然会在接连五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前往躑躇崎馆进行拜访,希望武田信玄能够出面解决此事。小山田弥三郎信有则迫於压力来向武田信玄请愿,使得此案又交给了郡內小山田家来裁定。
    下吉田的住民们被叫到了谷村城,因为小山田弥三郎信有的特殊关照,小林和泉守没有出席此次审理,最终判决下吉田眾胜诉,小林和泉守的寄子、被官都受到了流放出甲斐的处罚。
    然而在这之后,天文四年的十月,下吉田眾在宫林(小室浅间神社北侧的尾垂山)砍伐松树之时,被小林一兵卫夺取了工具,工人也遭到了攻击,下吉田的住民(百余人眾)朝著小林一兵卫的住处松山进发,夺回了他们的工具。小林一兵卫向正出阵信浓的小山田弥三郎信有提出诉讼,但是小山田弥三郎信有没有什么回復,担心事態扩大的武田信玄就找来了御上样(小山田弥三郎信有的正室)进行询问。
    最终,小山田弥三郎信有在武田信玄施加的压力,不得不向下吉田派出了奉行人,调解下吉田的住民与小林一兵卫的矛盾。
    对郡內的人们来说,国眾小山田家是一个可以保障自己权益的存在,然而在与小林尾张守、小林和泉守等小山田家重臣们发生爭端时,希望小山田家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自然是不现实的。
    在这个时候,郡內的百姓们也会向小山田家的上位权力的武田家提交诉讼,因为武田家基本上是不会主动介入郡內地区的诉讼的。
    毕竟,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有如下的条文:
    一、奉行人以外的人不能向武田家的当主递交诉讼。要是奉行人没有审理案件的话,其他人也可以作为奏者提交(诉讼)。但是,不能多次受理特別关係的诉讼。(第二条)
    二、寄子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厌恶寄亲。但是寄亲如果有违法行为的话,寄子可以拿著诉状找武田氏提交诉讼。(第十九条)
    三、有爭议的情况下不得付诸武力,如果违反,则由另外一方胜诉。(第二十四条)
    四、拋开原本的上奏者,依赖其他人诉讼时,不可以成为他人的寄子。(第二十七条)
    五、上奏者不得提交自己的诉讼,不得偏袒寄子、亲族、亲家。(第二十八条)
    对此,武田信玄规定“就算是奉行人,也不得违反分国的诸法度。要是(奉行人)一点也没有向武田氏的当主匯报事实的而擅自决定胜负,將及时解除他的职位”(第二十九条),以防止审理案件出现不公正现象。不仅仅如此,甚至有“要是晴信(武田信玄)也违反了法度的话,无论身份,谁都可以提出意见”(第五十五条)的条文,在武田信玄违反法度时,领国內的人们都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
    当然,武田信玄本人就算是违反了相关法度,也会找个理由,或是找个替罪羊搪塞过去。
    就这样,武田家抑止“国家”(领国与家中)的“自力救济”行为,为了展示自己作为解决纷爭的“公仪”、“公方”的正当性,大力排除诉讼中的偏袒与不公正,力主推行“公平的判决”。
    可以说,作为战国大名武田家与郡內的国眾小山田家为了维持自己领內的秩序,不得不承担著保障领主(家臣、寺院神社)与村的权益的职务。
    也正因为武田信玄为了加强自身的权威,多次偏向於郡內的住民而进行判决,导致小山田家诸多重臣的利益收到了严重损害。
    故而,此时的小山田家的重臣们可没有在武田家危急之时进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想法。在他们看来,武田家的存亡可与他们一点儿关係都没有。
    於是,小山田有诚、小山田大和守、小山田弥介等小山田家的同族重臣们就派遣使者先后前往胜沼城、净法寺城,希望能通过胜沼信元来向上杉家降服,最好的保全小山田家的本领安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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