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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章 连防带攻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明確表示。”
    “具体方式有书面公证、诉讼、口头表达、以及实际管理遗赠財產。”
    “作为受遗赠人,张秋月曾经於9月14日,遗赠人的葬礼上,亲口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遗產管理人表示过.....一定会妥善处理、保管受赠財產。”
    “针对这一点,我方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
    “是张秋月和其他两位法定继承人,唐宗良和程美菊的对话。”
    “不过刚才原告人王安娜否认....她在葬礼当天並没有听到相关话语。”
    “鑑於爭议比较大,又无法起到根本决定性作用,因此我方决定临时调整举证顺序,暂时搁置这一份录音证据,但保留举证的权利。”
    卢小悠一说完,便把目光看向了审判席上。
    这是双方基本的诉讼权利,王阳没有反对的理由。
    当即便开口回道:“允许....”
    金胜听到两人这番应答后,嘴角露出一抹淡淡的笑意。
    早料到会这样了。
    他们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的这份录音,其实经过了剪切,只有上半段,没有下半段。
    之所以还会提交,那是在『唬人』,想让金胜看到后心有忌惮,会分出大量精力去设法应对,或者答应『和解』,放宽条件。
    昨天的电话跟今天在法庭门口说的那些,不就是想进一步试探,看看效果如何吗?
    但很可惜....他们根本不知道,张秋月和唐柔那天去找『二来』套话的內容,全都被客厅角落的监控给拍了下来。
    现在这段视频,正静静躺在『某人』的笔记本电脑里。
    收到法官回应,卢小悠在收回目光的同时,顺势瞟了一眼金胜这边,结果却收到了一个调皮的『wink』。
    一时间,让她有点小小的发愣。
    这是在调戏她吗?
    在迅速调整过来后,卢小悠重新把注意力放到了眼前的案子上。
    “9月18號,我方当事人张秋月和房產中介刘宇超,商谈了关於香蜜湖大平层的租赁事宜,並与其先行签订了房產委託管理协议。”
    “这是我方提供的『协议』原件。”
    “上面可以清楚的看到.....”
    “无论是签订的日期,还是委託管理期限条款中,都註明了一点。”
    “协议自2024年9月18日先行签订,至张秋月正式完成过户后第二日生效,委託时间共计5年。”
    “本委託签订,是基於《遗嘱》內容,及受赠人已依法接受遗赠的事实。”
    “而唐明方去世的时间为8月3號。”
    “两者时间相差45天,属於法定60日期间之內。”
    “9月19號,张秋月也和商铺目前租赁人肖美琪达成一致,同样先行签订了一份『优先续租』合约。”
    “等25年10月份,上一份3年之约到期后,自动续约3年,租金上涨10%。”
    “基於以上两点,我们便能清楚知晓,受赠人张秋月具有『事实管理遗赠財產』的情形,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房產中介刘宇超、商铺实际租赁人肖美琪均已在法庭外等候,隨时都能当庭进行证实。”
    卢小悠一说完,立即便朝著金胜看了过来。
    神情有点像小朋友跟老师要表扬。
    “反诉原告方,你们可以开始质证了。”
    王阳还特意提醒了一句。
    人还怪好的嘞!
    “好的.....”
    金胜先应了一声,抬手举起协议的复印件道:“如果我没有看错的话,委託管理上有一条產权承诺。”
    “上面写著......甲方承诺为该房產的合法產权人,对该房產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该房產无任何產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產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
    “麻烦请被告方解答一下,在没有进行產权变更的情况下,张秋月有什么权利和房產中介公司签订这份委託管理协议,並做出產权承诺?”
    卢小悠抬手指向金胜这边,一脸严肃的接话道:“在解答之前,我想先提醒一下反诉原告方,现在的爭议点....是关於『遗赠』是否生效的问题。”
    “换句话说,只要张秋月在法定60日期限內明確表示接受,那么委託协议自然有效。”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內明確表示接受,遗赠即生效,也將自动获得请求过户的『债权』权利。”
    “虽然当时房產尚未登记在张秋月名下,物权未转移,但其已具备了对该房產的合法期待权和管理利益。”
    “在此基础上,她可以作为委託方与房產中介公司签订《委託管理协议》,授权代为出租、维护、收取租金等事务。”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此类协议.....属於债权性质的委託合同,不以物权登记为前提,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內容合法,合同即有效。”
    “《民法典》第215条?也明確指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產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而在9月18號,张秋月便和刘宇超详细解释了『遗嘱』之事,並提供了原件,供其辨別真假、复印留底。”
    “这一点,也是双方能签下协议的前提要件。”
    能听得出来,卢小悠准备工作做的很足。
    她估计也料到了金胜一定会问到这一点.......
    没办法,再精明的设计,也会遇到『先天不足』之处。
    这时候,就需要在外面『打补丁』来进行防御了。
    除非能在意想不到的位置上发动猛烈进攻,否则相对明显的一些『破绽点』,都会有应对策略在等著。
    简单来解释上面的第一轮攻防.....金胜试图通过打击『协议』的合法性,来质疑这份证据的真实性。
    而卢小悠则是偷换了概念,强调当时正处於『遗赠』的法定期,从而合法签订了这份协议....
    等於又反过来证明,张秋月已在60日期限內对遗赠財物做出了实际管理、处置。
    属於连防带攻。
    在游戏中叫.....伤害反弹。
    这就是中文的博大精深了。
    相同的一件事,说话的顺序不同,给人的感觉也完全不同。
    比如:我爱上了一个人,但是他老婆不同意.....在別人听来,你就是个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
    可要是你说....我爱的人,已经成了別人的老公。
    那是不是就变成了一个『爱而不得』的伤心痴情人。
    这是律师的常用招数。
    深入下去.....那就是『诡辩』了。
    此时,一旁的苏亦诚非常讚许的对著卢小悠点了点头,好似在表扬她回答的漂亮,巧妙,滴水不漏。
    而通过这一波的简单试探,金胜也明白了.....继续用常规打法,估计占不了什么便宜。
    是时候上点『花活』了。
    “法官阁下,既然协议的另一个当事人已经在外面等候传召了,不如现在就进来当面对质吧!”
    听到金胜这个提议,王阳隨即把目光看向了被告席。
    好歹是人家提交的证人名单,总得尊重一下。
    “反诉被告人这边是否同意?”
    “同意.....”
    卢小悠没有多做考虑,一口就应了下来。
    王阳对著书记员示意,让她去叫人。
    民事法庭就这样......
    更多时候,都是谁喊来的证人、谁出去叫。
    这次让书记员动一动,已经算是高规格了。
    很快,一个年纪在30左右,身材消瘦,下身西装裤,上身衬衫配薄款羽绒服的男人走了进来。
    脸上表情带著些许紧张。
    “证人,你的名字?”
    “刘宇超。”
    “职业?”
    “我是一个房產中介。”
    “具体在哪一家公司?”
    “恋家。”
    “你的籍贯是哪里?”
    “闽省南平市松谿县花桥乡?路桥村.....”
    了解完基础信息,王阳开始进行下一项,义务和责任的告知。
    “证人,我需要提醒你....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一旦作偽证的话,將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你也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听清楚了吗?”
    刘宇超顿了一下,这才点头道:“听清楚了。”
    王阳继续说道:“好,那请你签署《证人保证书》,並宣读其中的內容。”
    听到指令,书记员把已经准备好的纸笔拿了过去。
    小声指导了一下对方。
    “本人刘宇超,在此郑重保证.....”
    “会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所提供的全部內容,均为本人亲身感知或了解的客观事实,绝不添加主观臆断、猜测或虚假信息。”
    “会如实回答法庭及诉讼参与人的询问,不隱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做偽证、隱匿罪证。”
    “若存在虚假陈述、作偽证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我自愿接受罚款、拘留、刑事处罚等相应法律责任。”
    金胜默默听著刘宇超朗读的声音.......
    前面还好,就是越到最后,语气越低。
    有点中气不足的意味。
    正对面的被告席上,苏亦诚和卢小悠倒没有什么反应,但张秋月的脸上....却隱隱有些紧张。
    基本程序完成,王阳再次开始发问。
    王阳抬手朝著被告席上示意。
    “证人,你跟被告人张秋月是什么关係?”
    “她是我客户。”
    “既然是客户,那一定有彼此的联繫方式嘍,微信好友加了吗?”
    “加了.....”
    “你和张秋月是什么时候认识的?”
    “大概....大概在半年多以前吧!”
    “怎么认识的?”
    “时间太久,我给忘了。”
    “那你还记得,她当时找你干什么吗?”
    刘宇超摇头道:“真不记得了.....”
    “但对我这个职业来说,无论是別人找我,还是我去找人推销,都肯定是跟房子买卖,租赁一类相关的东西。”
    说的完全没毛病。
    算是避开了法官故意设的语言小陷阱。
    “9月18號那天,你是不是跟张秋月签订了一份房屋委託管理协议?”
    “这个我记得....”
    “那么这次是你先找的她,还是她主动联繫的你?”
    “是她...她那天直接来店里找的我。”
    刘宇超抬手对著张秋月指了指。
    王阳轻『嗯』了一声道:“所以张秋月没有提前在微信上,或者打个电话给你,而是直接就到了店里找你,对吗?”
    “对.....”
    在金胜听来,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疑点。
    有微信好友、电话號码的情况下,找人竟然不提前联繫?
    万一扑空怎么办?
    如今这个社会,绝大部分人都不会这么做,除非对方欠你钱,失联了.......
    或许可以这么想,为了防止要求他『举证』增加说服力,所以便说成...突然来访。
    王阳心里显然也有所怀疑,连问话的节奏都停顿了2秒。
    “她那天来店里找你什么事?”
    刘宇超沉吟道:“她先是问了香蜜湖海德园的大平层,市场价能卖多少?”
    “租出去的话一般是什么价格?”
    “等我回答了之后,她又问.....能不能委託我们这边帮忙进行租赁。”
    “如果有客户喜欢,又出的起价格,也能商量商量卖的事。”
    “我当时一听,心里就比较激动。”
    “这可是大客户啊!”
    “说句实话,我们这一行能不能赚钱,要看手里的房源多不多、够不够稀缺。”
    “不管是买卖、还是委託管理,水都比较深,弯弯绕绕的套路不少。”
    “如果是全权託管,会向房东收取房屋託管费,日常维护费、租客管理费....等等。”
    “最重要的是....我们还会向租房的客户收取中介服务费,一般是一个月的房租。”
    “买卖就更別提了。”
    “一边压价一边抬,还能找人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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