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定在周三上午。沈牧之提前二十分钟到了法院。他在大厅里坐了一会儿,看著来来往往的人。有来开庭的律师,有来旁听的家属,有穿制服的法警。他站起来,走进电梯,上了四楼。小会议室在走廊尽头,门开著。法官周明已经到了,坐在长桌的一端,面前摊著笔记本。他看到沈牧之,点了点头。
“沈律师,早。”
“周法官,早。”
沈牧之坐在长桌的左侧。他把卷宗放在桌上,没有打开。等了几分钟,郑远来了。他穿著一身深蓝色的西装,手里提著一个公文包。看到沈牧之,他笑了一下。
“沈律师,你总是比我早。”
“习惯了。”
郑远坐在长桌的右侧。三个人,一个案子。周明翻开笔记本,扫了一眼两人。
“今天的庭前会议,主要討论三个问题。第一,辩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第二,控辩双方的证人名单。第三,庭审的时间安排。先討论第一个。”
沈牧之打开卷宗,抽出一份文件,推到桌子中间。
“周法官,我的动议已经书面提交了。三条理由。取证程序违法、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关联性存疑。我坚持申请排除控方的电子证据。”
郑远也从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文件,放在桌上。
“周法官,控方已经对辩方的质疑作出了回应。关於签名偽造的问题,我们提交了笔跡鑑定报告。报告结论是,扣押清单上的签名系被告人赵宇本人所签,不是偽造的。”
沈牧之接过报告,翻了一下。他早就知道这个结果。他不是靠这条裂痕贏的。他是让郑远花时间去做鑑定。
“周法官,签名问题我不再坚持。但还有两个问题。”
“说。”
“第一,哈希值。控方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没有製作哈希值校验。无法证明他们提交的证据与原始数据一致。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11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確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郑远靠回椅背。“哈希值確实没做。但控方的专家可以证明,数据没有被修改过。提取过程全程录像,有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为证。”
“视频可以剪辑。”
“视频是连续的,有时间戳。”
“时间戳可以偽造。”
郑远笑了。“沈律师,你是不是对所有证据都有怀疑?”
“我对所有没有哈希值的电子数据都有怀疑。”
周明敲了敲桌子。“这个问题,庭上再议。控方需要在开庭前提交提取过程的完整录像。辩方可以在庭审中对录像进行质证。”
沈牧之点了点头。他不是要在庭前贏,他是在標记战场。每一个標记过的点,到了庭审,他都会重新打开。
“第二,关联性。控方的电子证据只能证明赵宇的电脑上有人搜索过氰化物,不能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在案证据显示,赵宇的电脑可能存在被远程控制的风险。控方未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
郑远翻开自己的笔记本。“沈律师,你说存在远程控制的风险。你有什么证据?”
“赵宇本人声称,他的电脑曾中过病毒。系统日誌有缺失。”
“系统日誌缺失,不能证明是远程控制造成的。也可能是系统故障、人为刪除。”
“也可能不是。控方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
周明又敲了敲桌子。“这个问题,也庭上再议。辩方需要提供支持远程控制可能性的证据。控方需要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作出进一步说明。”
沈牧之在笔记本上记下来。周明的態度很明確:庭前不裁决,留到庭审。这正是沈牧之想要的。庭审是公开的,有陪审团。陪审团听到“远程控制”这个词,就会在心里种下一颗怀疑的种子。种子会发芽。
周明翻了一页笔记本。“第二个问题,证人名单。控方先来。”
郑远翻开文件夹。“控方申请传唤以下证人:第一,咖啡厅店员,证明案发当天赵宇与林薇的接触过程。第二,林薇的朋友,证明两人分手时的关係状態。第三,网络安全专家,证明赵宇电脑中的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第四,法医,证明林薇的死因。第五,侦查人员,证明扣押和提取证据的过程。”
“辩方呢?”周明看著沈牧之。
“辩方申请传唤以下证人:第一,赵宇的同事,证明赵宇在开发推理游戏,需要了解毒药特性。第二,赵宇的大学同学,证明赵宇的性格。第三,毒理学专家,质疑检方毒物检测的程序。第四,网络安全专家,证明远程控制的可能性。第五,赵宇本人。”
周明在笔记本上记下来。“赵宇本人要作证?”
“是的。”
“他有权保持沉默。你確定让他上证人席?”
“確定。他是唯一能解释那些证据的人。”
周明没有反对。“第三个问题,庭审时间安排。控方需要多长时间?”
郑远算了算。“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大概三天。”
“辩方呢?”
沈牧之想了想。“也是三天。”
“总共六天。再加上结案陈词和陪审团审议,预留八天。下个月10號开庭,有没有问题?”
“没有。”两人同时回答。
周明合上笔记本。“庭前会议到此结束。开庭前,双方需要提交证人名单和证据清单的最终版本。还有,沈律师,你的排除证据动议,庭审第一天我会作出裁决。”
“明白。”
三个人站起来。周明先走了。郑远收拾公文包,看著沈牧之。
“沈律师,你今天提的远程控制,真的有证据吗?”
“有。”
“什么证据?”
“系统日誌缺失。赵宇的电脑里,案发前一周的系统日誌是空的。整整一周,没有任何记录。正常使用电脑,不可能一周都不產生日誌。要么是被刪除了,要么是被覆盖了。”
郑远的眉头皱了一下。“你確定?”
“我看了卷宗。检方的取证报告里,有一行小字:『系统日誌存在异常,部分时间段记录缺失。』你们没有追究,我追究了。”
郑远沉默了一会儿。“我会回去查。”
“不用查。我已经查了。缺失的时间段,正好是案发前一周。那一周里,有人用赵宇的电脑搜索了氰化物、购买了毒药。如果那是赵宇自己做的,他的电脑为什么没有留下任何日誌?除非有人刪了。如果不是他自己做的,那就有另一个人,用他的电脑做了这些事。那个人刪了日誌。但刪得不乾净。缺失本身就是证据。”
郑远看著他,没有回答。他提起公文包,走出会议室。
沈牧之一个人坐在长桌旁。他翻开笔记本,在“系统日誌缺失”下面画了一条线。这是第十三个裂痕。不是他发现的,是检方自己写在报告里的。他们看到了,但没有在意。沈牧之在意了。缺失的时间段,正好是案发前一周。巧合?可能。但陪审团会怎么想?
他站起来,走出会议室。走廊里很安静,阳光从窗户照进来,在地板上画出一个一个光斑。他走到电梯口,等电梯。门开了,他走进去。电梯里有一面镜子,他看到自己的脸。眼窝深陷,但眼睛很亮。
他走出法院,上了车。他没有回事务所,没有去法学院。他去了赵宇的公司。不是去见人,是去看地方。赵宇在一家软体公司上班,在城东的科技园区。沈牧之把车停在园区门口,走进去。他问前台,赵宇的工位在哪里。前台带他到了三楼。工位不大,一张桌子,一台电脑,一把椅子。桌上有一个相框,里面是赵宇和林薇的合影。他拿起相框,看了一眼。两个人笑得很开心。他把相框放回去。
他坐在赵宇的椅子上,看著周围的工位。其他同事的桌上也有相框,也有绿植,也有水杯。很普通。一个普通人。一个被指控杀人的人。
他站起来,走出办公室。他走到楼下的咖啡厅,不是案发的那家,是科技园里的。他买了一杯美式,坐在窗边。他看著窗外的科技园,想起赵宇说他开发推理游戏的事。他拿出手机,查了一下赵宇的公司。公司是做手游的。赵宇是主程。他们开发过几款游戏,其中一款是推理类的。沈牧之下了那款游戏,玩了一会儿。剧情里有一个人物用氰化物杀人。他截了图。
他把手机装进口袋里,走出咖啡厅。他上了车,发动引擎。他没有去任何地方。他坐在驾驶座上,看著挡风玻璃外面的天空。天很蓝,云很白。赵宇在看守所里,看不到天空。他的母亲在等他回家。
沈牧之发动了车子,开回事务所。他坐在办公桌前,打开笔记本电脑。他新建了一个文档,標题是:“交叉询问提纲——控方证人”。他开始写。
第一个,咖啡厅店员。问题:你看到赵宇投毒了吗?没有。你只看到他靠近座位。你看到他手里拿著东西吗?没有。你记得杯子的位置吗?记不清了。你擦过桌子吗?擦过。你移动过杯子吗?记不清了。
第二个,林薇的朋友。问题:赵宇跟林薇分手时,有没有动手?没有。有没有威胁?没有。林薇有没有说赵宇打过她?没有。赵宇有没有说过要杀林薇?没有。
第三个,网络安全专家。问题:搜索记录能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吗?不能。交易记录能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吗?不能。日誌缺失能不能证明有人远程控制了赵宇的电脑?不能证明,但也不能排除。
第四个,法医。问题:毒物检测做了几次?一次。有没有覆核?没有。样本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范?符合。你確定?確定。有没有可能出错?不可能。百分之百?百分之九十九点九。
他写了一个下午。每一个问题都像一把刀。不是砍,是刺。刺进证词的缝隙里,撬开一条缝。缝大了,光就会进来。光就是合理怀疑。
傍晚,他接到赵宇母亲的电话。
“沈律师,庭前会议怎么样?”
“还行。法官没有排除我们的动议。庭审的时候还可以再提。”
“赵宇他……能出来吗?”
“我不能保证。但我能保证,我会尽力。”
赵宇的母亲哭了。不是嚎啕大哭,是压著声音的哭。沈牧之没有说话,他等著。
“沈律师,您说,我儿子到底有没有杀人?”
沈牧之沉默了一会儿。“我不知道。但我也不需要知道。我需要知道的是,检方的证据能不能证明他杀了人。如果不能,他就应该被释放。”
“您不相信他?”
“我信不信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法律说,疑罪从无。”
赵宇的母亲掛了电话。沈牧之把手机放在桌上,靠在椅背上。他看著天花板。灯光刺眼,他眯了眯眼睛。
疑罪从无。这是法治的基石。一个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需要证明他有罪的,是检方。如果检方证明不了,他就应该自由。这是沈牧之信仰的东西。不是因为他天真,是因为他见过太多冤案。他见过被冤枉的人在看守所里等死,见过他们的母亲在法院门口哭。他见过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他知道,法治不完美。但它是最好的制度。它保护每一个人,包括最坏的人。因为如果最坏的人的权利可以被侵犯,那么所有人的权利都可以被侵犯。
他站起来,走到窗前。窗外,天黑了,路灯亮起来。他看著那些灯,看了一会儿。然后他转过身,关了灯,走出办公室。他没有开车回家。他在事务所的沙发上睡。明天还要继续。案子不等人。
第一百二十四章 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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