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牧之在事务所的沙发上睡了一夜。他醒来的时候,天还没亮。窗外灰濛濛的,路灯还亮著。他坐起来,揉了揉脖子。沙发太短,腿伸不直,脖子落枕了。他没有在意。他走到洗手间,洗了把脸,用冷水冲了冲眼睛。镜子里的自己眼窝深陷,胡茬冒了出来。他颳了鬍子,梳了头,换了一件乾净的衬衫。今天要去法院提交庭前动议。
他坐在办公桌前,打开笔记本电脑。屏幕的光照在脸上,把他的影子投在墙上。他新建了一个空白文档,在標题栏打下几个字:“关於排除非法证据的庭前动议”。他停了停,然后开始打字。他的打字速度不快,但每一个字都准確。他不用花哨的词汇,不用修辞,只用法律条文和事实。
“申请人:沈牧之,本市牧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赵宇的辩护人。申请事项:请求排除控方提交的毒物来源证据,包括但不限於被告人赵宇电脑中的网络搜索记录、网络交易记录以及与本案相关的电子数据。”
他继续写。理由有三条。第一,取证程序违法。侦查机关在扣押赵宇的电脑时,未依法製作扣押清单,未让赵宇签字確认。卷宗中有一份扣押清单,但赵宇的签名是复印的,不是原件。侦查人员没有让赵宇在扣押现场签字,而是事后把清单列印出来,扫描了赵宇在看守所签的另一个文件上的签名,ps上去的。沈牧之是在卷宗的角落里发现这个问题的。一份扣押清单,赵宇的签名歪歪扭扭,跟他之前在看守所签的授权委託书上的签名一模一样。不是相似,是一模一样。笔画完全重合。正常的签名不可能两次写得一模一样。只有复印、扫描、ps才能做到。
他在动议里写道:“侦查机关偽造了被告人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確认。控方提交的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是从赵宇的电脑中提取的。但侦查机关在提取这些数据时,没有製作哈希值校验。哈希值是电子数据的“指纹”。没有哈希值,就无法证明这些数据在提取后没有被修改过。沈牧之写道:“控方无法证明其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原始数据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適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確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证据的关联性存疑。即使这些搜索记录和交易记录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沈牧之写道:“搜索记录仅能证明相关关键词在被告人的电脑上被搜索过,不能证明搜索行为系被告人本人实施。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的电脑可能存在被远程控制的风险。控方未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
他写完了最后一个字,又从头到尾读了一遍。三页纸,一千多字。每一个字都有法律依据,每一个句子都有卷宗支撑。他保存了文档,列印了三份,装进牛皮纸信封里。窗外,天亮了。阳光照在窗户上,暖洋洋的。他站起来,走到窗前,看著楼下的街道。街上有早餐摊,热气腾腾的。有人在买包子,有人在等公交。他想起赵宇的母亲,那个拎著一袋苹果站在法学院门口的女人。她等的是儿子回家。
他转过身,拿起信封,走出办公室。他开车去了法院,把动议交到立案庭。工作人员盖了章,收了一份,把剩下的两份还给他。一份给检方,一份自己留著。
他走出法院,站在台阶上。阳光照在脸上,刺眼。他拿出手机,拨了郑远的號码。
“郑检,动议我交了。”
“什么动议?”
“排除非法证据。你们扣押赵宇电脑的时候,偽造了他的签名。”
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儿。“我们没有偽造。”
“签名是复印的。我比对过了。跟授权委託书上的签名笔画完全重合。正常签名不可能两次一模一样。”
郑远又沉默了一会儿。“我会看。”
“还有,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你们没做。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沈律师,你是不是太急了?庭还没开。”
“我不是急。我是提醒你。你们的证据链有裂痕。如果不补,庭审的时候我会一条一条地撕。”
郑远笑了。“你每次都这么说。”
“每次都说,每次都是真的。”
郑远掛了电话。沈牧之把手机装进口袋里。他站在台阶上,点了一根烟。他不常抽菸,但今天想抽。他吸了一口,烟雾在阳光下散开。他想起第一次跟郑远在法庭上交手,那是十年前的一个抢劫案。他贏了,郑远输了。出来后郑远站在法院门口,跟他说了一句话。“沈律师,你今天贏了。但你辩护的那个人,確实抢了。”沈牧之说:“证据不足。”郑远说:“证据不足,不代表他没抢。”沈牧之说:“那是你们检方的事。我的事是证明证据不足。”郑远看了他一眼,走了。从此他们成了对手。不是敌人,是对手。
他抽完烟,把菸头按灭,扔进垃圾桶。他上了车,发动引擎。他没有回事务所,没有去法学院。他去了市看守所。第三次会见赵宇。
赵宇比上次更瘦了。眼窝深陷,颧骨突出。他看到沈牧之,站起来。
“沈律师。”
“坐。”
沈牧之坐下来,把笔记本打开。
“赵宇,我问你一件事。警察扣押你电脑的时候,让你签字了吗?”
赵宇想了想。“签了。他们拿了一张单子,让我在上面签字。”
“你签的时候,单子上写了什么?”
“写了电脑的型號、序列號。还有硬碟的型號。”
“你签字的时候,他们有没有让你確认电脑里的数据没有被复製或修改?”
“没有。他们直接把电脑拿走了。过了几天才让我签字的。”
沈牧之在笔记本上记下来。过了几天。不是当场。扣押清单应当在扣押当场製作,让当事人签字確认。过了几天才签字,中间的时间差足够做很多事情。修改数据、复製数据、植入数据。不是一定发生了,但有可能发生。有可能,就足够了。
“赵宇,你的电脑里有没有存储任何与氰化物相关的文件?比如购买凭证、使用说明、研究资料。”
“没有。我搜索过,但我没有下载。我是在线看的。”
“你看的那些网页,还在吗?”
“不在了。我清除了瀏览记录。”
“什么时候清除的?”
“案发前一天。我定期清理。”
沈牧之的手指停了一下。案发前一天。如果赵宇是凶手,他应该在案发后清理瀏览记录,而不是案发前。案发前清理,说明他根本没想到自己会成为嫌疑人。这是第十一个裂痕。
“赵宇,你清除瀏览记录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会被警察查到?”
“没有。我只是定期清理。跟杀毒、清垃圾一样。”
沈牧之把这件事记下来。案发前一天清理瀏览记录,不符合“凶手销毁证据”的行为模式。凶手应该在案发后清理,而不是案发前。这个时间点,对赵宇有利。
“赵宇,还有一件事。你约林薇见面,为什么选那个咖啡厅?”
“她选的。她说那里安静,適合谈话。”
“你们之前去过那里吗?”
“去过。我们交往的时候,每周都去。那是我们的据点。”
沈牧之在笔记本上画了一个圈。据点。赵宇和林薇常去那个咖啡厅。店员认识他们。如果赵宇想杀人,他不会选一个所有人都认识他的地方。太容易被认出来,太容易被记住。这不是凶手的行为模式。这是第十二个裂痕。
他合上笔记本。“赵宇,我会再来。”
“沈律师,检方有没有可能撤销指控?”
“可能性不大。他们已经公开宣布破案了。撤销指控,等於打自己的脸。”
“那我只能等开庭?”
“只能等。”
赵宇低下头。“我能贏吗?”
沈牧之看著他。“我不能保证。但我能保证,我不会让他们轻易贏。”
赵宇抬起头。“谢谢。”
沈牧之站起来,走出会见室。他穿过走廊,出了看守所。阳光照在脸上,刺眼。他上了车,坐在驾驶座上,没有立刻发动。他翻开笔记本,看著那些裂痕。签名偽造、哈希值缺失、签字延迟、清理瀏览记录的时间、咖啡厅的选择。他把它们一个一个地圈出来。不是证据,是问题。问题就是裂痕。裂痕就是合理怀疑。
他发动了车子,开回事务所。他坐在办公桌前,打开卷宗,继续看。他要把每一个证人的证言都拆开。不是推翻,是拆开。拆成碎片,然后让检方自己拼回去。拼不回去,就是合理怀疑。
傍晚,他接到郑远的电话。
“沈律师,你的动议我看了。”
“怎么样?”
“扣押清单上的签名,不是偽造的。是赵宇签的。他签了两份,一份是授权委託书,一份是扣押清单。两次签名笔画重合,是因为他签名的习惯固定。不是ps。”
沈牧之沉默了一会儿。“你確定?”
“我確定。我们做了笔跡鑑定。不是偽造的。”
沈牧之靠在椅背上。第一条裂痕,补上了。他不意外。郑远不是吃素的。他不会让那么明显的瑕疵留在证据里。但沈牧之的目的不是贏第一条裂痕。他的目的是让郑远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补裂痕上。检方的资源是有限的。这里补了,那里就可能漏。
“哈希值呢?”
“哈希值確实没做。但我们的专家可以证明,数据没有被修改过。”
“你的专家是你们的人。法庭上,我可以质疑他的中立性。”
郑远笑了。“你总是这样。”
“我哪样?”
“把水搅浑。”
“水本来就是浑的。我只是让你看见。”
郑远掛了电话。沈牧之把手机放在桌上。他站起来,走到窗前。窗外,天暗了,路灯亮起来。他看著那些灯,看了一会儿。然后他转过身,坐回桌前,继续看卷宗。检方补上了一条裂痕,还有十一条。他要確保剩下的十一条,在法庭上一条一条地裂开。
第一百二十三章 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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