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牧之和林晓在事务所起草回函。沈牧之坐在电脑前,手指搭在键盘上,没动。林晓坐在沙发上,双手插在羽绒服口袋里,看著沈牧之的后脑勺,等著。办公室里很安静,只有冰箱压缩机嗡嗡的声音,隔几秒响一阵,又歇一阵。
“回函不能太长。”沈牧之说。
“嗯。”
“长了显得心虚。”
“嗯。”
“也不能太短。太短显得不尊重。”
林晓不知道说什么,嗯了第三声。
沈牧之开始打字。键盘声音很轻,不是机械键盘,是普通办公键盘,薄膜的,按下去软绵绵的。林晓看不见屏幕上的字,只看得到沈牧之的背。他穿著那件深蓝色的毛衣,袖口磨得起了球,左手无名指上有一圈浅色的印子——戒指摘掉的痕跡。沈牧之以前结过婚?林晓不知道,也没问。
“第一条。否认泄密。你在离职前一个月,从內网下载过文件吗?”
“下载过。”
“下载了多少?”
“几十个。”
“都是你写的代码?”
“大部分是。有一些是公共库。公共库公司所有人隨便下。”
“公共库的部分,公司有证据证明你不能下吗?”
“没有。公共库本来就是开放的。”
沈牧之在笔记本上记了一笔,转回电脑屏幕。“第二条,五百万元损失没有依据。你离职后,公司的业务有没有受到影响?”
“不知道。我不在那了。应该有吧?少了一个人写代码。”
“业绩下降了多少?”
“不知道。”
沈牧之停了一下。“五百万元是瞎写的。他们拿不出计算依据。”
“那怎么办?”
“他们会想办法编。我们想办法拆。”
沈牧之继续打字。第三条,竞业限制。他没有去竞爭对手那里,他连工作都没有。他离开后,公司没给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里没写,可以不给。如果写了,也没给。不给补偿,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
“你签的劳动合同里,有没有写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標准?”
林晓愣了片刻。“好像有。没仔细看。”
“回去看。拍照发给我。”
“好。”
打字声停了。沈牧之把回函从头到尾读了一遍。三段话,不到五百字。每一个字都斟酌过,像用秤称过的,不多不少。他按下列印。印表机吱吱呀呀响了一阵,吐出一张纸。纸是温热的,有墨粉的气味。
沈牧之把回函递给林晓。“你看看。”
林晓接过去,看得很慢。他的嘴唇在动,不识字的人才会这样读,他识字,但他每一行都要反覆看,像是要记住,又像是怕看漏了哪个字。
“沈律师,他们会起诉吗?”
“会。他们发了律师函,你不服软,他们就会起诉。他们已经准备好了。你不是第一个被他们告的,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我能贏吗?”
沈牧之看著他的眼睛,没有说“能”,也没有说“不能”。
“商业秘密案,不好贏。举证责任在你这边。你要证明你没有泄密。这很难。”
林晓低下头,看著手里的回函。“我没泄密。我证明不了。”
“你把能证明的都准备好。聊天记录、邮件、代码提交记录、离职交接清单。能找出来的,都找出来。”
林晓把回函叠成三折,想装进口袋里。口袋太小,塞不进去。他又折了一折,塞进去了。
“沈律师,我害怕。”
“怕什么?”
“怕输。怕赔钱。怕我妈知道。也怕坐牢。”
“商业秘密侵权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除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五百万,够重大了。”
林晓的脸白了。“那我会坐牢吗?”
“你泄密了吗?”
“没有。”
“那就不会。”
沈牧之知道自己说了一句没有证据的话。在法律上,没做过的事也可能被判成做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心证偏向,任何一步踏错,天平就会朝另一边倾斜。但他还是说了。林晓不能连这点安慰都没有。
林晓走了。沈牧之站在窗前,看著楼下林晓的背影。羽绒服帽子扣在头上,缩著脖子,走得很快,像是在赶路,又像是在逃跑。
他坐回桌前,拿出手机,拨了一个號码。
“老王,我是沈牧之。”
电话那头是王建国——不是之前那个侦查人员,是智慧財產权法院的王建国法官。沈牧之跟他打过几次交道,不熟,但还算说得上话。
“沈律师,好久不见。什么事?”
“商业秘密案。被告是我当事人。原告是本市的星辰科技。”
王建国沉默了一下。“星辰科技?他们又告了?”
“又?他们告过別人?”
“去年有一个,也是离职员工。案子调解了,赔了不少钱。怎么,他们又找上一个了?”
“我当事人没泄密。他们硬说泄了。”
“你跟星辰科技的法务打过交道吗?”
“没有。”
“他们法务总监姓周,周明。以前是检察官,后来跳槽去做公司法务了。这个人很难缠。他搞证据很有一套。去年的案子,他把被告的硬碟、手机、云盘全部申请保全了,里面翻出了一些东西。被告辩解说那些东西不是核心代码,但法庭没採纳。”
沈牧之的手指在桌上轻轻敲了两下。“保全申请是什么时候做的?”
“起诉状递交的同时。没有提前通知被告。法官直接去被告家里查封的。”
沈牧之闭上眼睛。这是商业秘密案的標准打法。诉前证据保全,突然袭击,直接查封被告的电子设备。被告根本没有时间刪任何东西。如果硬碟里有公司的代码,哪怕是被告自己写的,也会被认定为窃取商业秘密。原告不看你什么时候写的,只看你离职后还有没有。有,就是泄密。
“老王,去年的案子,被告的硬碟里有什么?”
“有公司的核心代码。被告说是他离职前从內网下载的,是他自己写的。但法院不认可。法院认为,公司的核心代码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在职期间接触並写入自己的电脑是职务行为,但离职后还保存在个人设备上,就不合法。他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权刪除。”
“他刪了就销毁证据。不刪就是泄密。他怎么做都是错。”
“对。所以去年那个案子调解了。他赔了三百多万。”
沈牧之掛了电话。他靠在椅背上,盯著天花板。这个案子比林晓想像的更险恶。不是有没有做过的问题,是能不能证明的问题。林晓的电脑里如果还有公司的代码,哪怕是他自己写的,哪怕是他离职前合法下载的,只要离职后还保留著,就可能构成窃取商业秘密。他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泄密,也无法证明那些代码从来不算是商业机密的一部分。公司说它是,它就是。公司有的是专家证人。林晓没有。
他拿起手机,拨了林晓的號码。
“林晓,你家里的电脑,有没有公司的代码?”
“有。我自己写的那些。我备份了。”
“刪掉。现在刪。”
“为什么?那是我写的。”
“你写的,但著作权属於公司。你在职期间写的代码,版权不是你的。你留著,就是窃取商业秘密。”
“可是……”
“林晓,你听我说。去年的案子,被告的硬碟里被翻出了公司的核心代码。他辩解说那是他写的,法庭没採信。他赔了三百多万。你想赔吗?”
电话那头沉默了。“我现在刪。”
沈牧之掛了电话。他站起来,走到窗前。路灯已经亮了,街上的人少了很多,偶尔有人走过,低著头,缩著脖子。冷风从窗缝灌进来,吹在他的脸上,冰的但不刺骨。
林晓的家他不知道在哪,林晓的电脑他不知道有什么文件,他只知道,如果不刪,那些文件会在將来的某一天成为证据。原告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官会带著法警直接去林晓家,查封他的电脑、手机、云盘。只要有一个字节的公司代码,林晓就是泄密。哪怕那个字节是他在职期间写的,哪怕他有权访问。
他坐回桌前,打开电脑,搜索星辰科技的年报。去年的年报显示,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推荐引擎。林晓做的就是推荐算法。他的代码,就是公司的核心资產。他动了公司的核心资產,还不肯乖乖走。在星辰科技看来,他不感恩,不听话,不留恋,不懺悔。所以他要付出代价。
手机亮了。林晓发来一条消息。“刪完了。”
沈牧之看著那三个字,想回復“好”,打了刪,刪了打,打了又刪。最后回了一条:“备份也不要留。云盘里的,也刪了。”
“好。”
沈牧之把手机放在桌上。他想起方诚。方诚说,真相不是终点,是起点。林晓的案子,起点不是法槌敲下的那一刻,起点是他按下刪除键的那一刻。他不知道他刪掉了什么,但他知道他刪掉的是证据——不是有罪的证据,是无罪的证据。可他別无选择。留著,就是有罪。刪了,还可能无罪。
第一百四十三章 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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